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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工匠专家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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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培工匠专家谷(以下统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产学研训创”领域专家(以下统称“专家”)对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元培工匠专家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产学研训创”领域课题探索、研究、实践及应用,论证咨询,前沿交流,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微本培元机构(如下统称“机构”)按照本办法代为管理的元培工匠专家谷及其专业细分智库。

第三条  专家库由机构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机构应当为专家库专家完成受托工作任务或事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对专家组织公开征集、入库申请登记、资格审核,网络公示、建立信息档案;

(三)根据需求,推荐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参谋、建言献策、论证咨询、课题研究、专业评价、前沿交流、培训讲座、学术报告等;

(四)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

(五)专家库运营维护;

(六)对专家库专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七)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

(八)对专家库专家先进事迹、理论观点及学术成就等进行跟踪报道;

(九)其它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机构在专家库官网设立相关栏目,收集和发布专家库信息及其相关动态。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入库工作按照公开征集、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网络公示、入库建档、颁发证书的程序组织进行。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元培工匠专家谷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机构负责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建档;

(六)向已入库建档的专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构可邀请知名专家直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库根据机构或受托需要,常年接受入库申请,不定期更新。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工具、评价指标、评估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对接收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从专业和法律角度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

(四)享有以专家库赋予的身份,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权利;

(五)对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

(六)经审核的重大活动、先进事迹、理论观点、学术成就等事项,享有在专家库官网对应栏目发布的权利;

(七)享有参加专家库举办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论证会、培训会等活动的权利;

(八)参与学术著作、教材及图书出版物编写,具有署名权;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咨询、论证、评审等活动,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对议事结果和议事对象的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觉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的制度,专家应按要求参加所承担的咨询、论证、评审、讲座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

(四)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它单位的利益;

(五)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其它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论证、评审、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选取出来的专家视工作需求,在入库期限内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咨询、审核、培训等有关工作的方式,视具体工作任务要求,可选定人员为单数或数位专家进行。

第十三条选取专家库专家的程序: 

(一)提出需求。需要专家参与的企事业单位就工作任务向机构提出具体需求。

(二)选取专家。专家库选取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名单;择优选取是指机构按照工作任务要求,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三)确定专家。机构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愿意、可以接受委托;若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它原因专家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条件再次抽取(或选取)。

 第十四条 委托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开展工作的程序为:

(一)制发委托函:机构向接受委托的专家制发《委托函》(电子方式也可),《委托函》应写明专家姓名、委托事项(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工作地点和完成工作时限;

(二)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专家收到《委托函》后办理签收手续,按照工作任务或事项要求须组成专家组的,由专家商定或知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随即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三)专家意见:专家(组)完成《委托函》中所述工作任务或事项后,应形成书面的咨询意见、检验鉴定结论,并由专家逐一签名(盖章)后提交机构。

(四)如专家因客观原因被更换,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相关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信息查看、回避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六条 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专家库专家工作成效评价机制。机构通过社会、法律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价对专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专家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或出现严重失职行为的;

(二)无故不参加咨询、评审活动,且不事前告知的;

(三)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

(四)有严重失职、违纪行为,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的;

(五)聘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取消专家资格的有关人员不得以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任何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出现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依照本办法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机构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机构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关人员已取消专家资格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机构在专家库官网设立相关栏目,收集和发布专家库信息及其相关动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微本培元机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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